【檢舉大法,還我一個安靜生活】其中的一個方法,就是像主管機關檢舉或是報警,讓噪音發出者受到環保局的警告以及罰款或是被警察開罰單,改善原本的噪音。
但因為不同的聲音會受到不同的法規規範,處理的單位也會不同,檢舉前要先認識什麼是噪音,怎麼樣才算是噪音!
依「噪音管制法」檢舉
如果今天在家裡聽到的噪音,是廟會、婚喪、餐飲或是工廠發出的,那可以用來檢舉的法規就是「噪音管制法」。不過要檢舉還要注意時段跟發出聲音的大小。
首先,噪音管制的區域可以分成4區,一般的住宅會被歸類在第二類(供住宅使用為主且需要安寧)或是第三類(以住宅使用為主,但混合商業或工業等使用,且須維護住宅安寧)這兩區域,不過各縣市可以依法自行劃定區域,大部分住宅都會劃分在第二類中。
而在這些區域裡面,又進一步的規定日間(第二類:6:00-20:00、第三類:7:00-20:00)、晚間(第二類:20:00-22:00、第三類:20:00-23:00)跟夜間(第二類:22:00-6:00、第三類:23:00-7:00)的時段分別可以發出聲音的大小。各縣市政府也會依照各地的情況訂立符合當地的規定,像是新北市環保局就有公告,在第二類住宅區22:00-8:00的時段不能用樂器發出聲聲響,也就是不可以彈鋼琴、吹樂器發出聲響。
至於檢舉的方式,可以向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或各縣市的環保局通報,最方便的方法可以上環保署架設的公害污染陳情網路受理系統 來通報。
依「社會秩序維護法」檢舉
但如果今天在家裡聽到的聲音,是沒有持續性但又很難測量的時候(像是狗叫聲、嬉鬧聲、唱歌等),那就可以依照「社會秩序維護法」報警檢舉。
依社維法第72條規定,製造噪音或是深夜喧嘩,有妨害公眾安寧的話,可以處6000元以下的罰鍰,而聲音有沒有妨礙公眾安寧,判斷上通常都是當鄰居報警,處理的警員身歷其境去瞭解,噪音確實傳到戶外,又經過鄰居的證實難以忍受,才可以認為有妨害公眾安寧(司法院(81)廳刑一字第329 號函參照)。
但因為聲音稍縱即逝,要檢舉的時候常常很難提出證明,這時候不妨可以用錄音錄影的方式,錄下發出噪音的時間和聲音,再跟警察報案。
不過噪音有時候真的很難區分,究竟要通報環保局還是報警。這時候可以先錄下來,並且報警,來當成第一步的處理。